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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延长绥北公路绥化至海伦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延长绥北公路绥化至海伦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黑财综[2008]75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绥化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延长绥北公路绥化至海伦段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函》(绥政函[2008]l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绥北公路绥化至海伦段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的实际情况,同意该路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13年9月4日。如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收费延期后,收费单位不得再以绥北公路绥化至海伦段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

  三、绥北公路绥化至海伦段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和养护费用从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收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该路段建设工程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通过绥北公路绥化至海伦段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五、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分别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5号令)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条款给子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绥北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1998]11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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