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闽价综〔2008〕129号 2008年4月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我局《关于请求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请示》(闽价综[2008]38号)已获省政府批复,现将批复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结合当前正在组织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工作实际,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新修订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515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闽政文[2008 ]69号),加大对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价格干预措施。
二、省政府新批准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适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今后在办理价格案件时要根据闽政文[2008]6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三十八条关于较大数额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规定,按新标准做好实施较大罚款应告知听证权利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