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全面、准确、及时等情况;
(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执行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规范情况;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十一)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十二)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 考评程序
(一)自我考评。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于次年1月15前将自我考评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书面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二)组织考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监察、人事、保密、法制、政府新闻机构等部门组织考评组,于次年1月31日前对信息公开主体进行考评,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日常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对信息公开主体提出综合考评意见,经考评组研究审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布考评结果。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考评结果,在《曲靖政报》、《曲靖日报》和市、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考评形式
(一)听取信息公开主体汇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政府信息公开卷宗档案;
(三)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信息公开主体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采取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开展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
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考评标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救济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主体违反
《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主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