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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密审查由各部门(单位)的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主体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九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绝密、机密、秘密);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十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部门(单位)信息员负责初审,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部门(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才能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年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主体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政府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3月31日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市、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公布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和健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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