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指导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主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曲靖市政府信息公开施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信息公开主体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主体应按照
《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信息公开主体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