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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佳木斯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佳木斯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8〕147号 二○○八年六月二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你市《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佳政函[2008]37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营,在对企业报送的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你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听证会意见和你市经济发展现状及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调整你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佳木斯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3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6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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