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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直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争议处理
  人员聘用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到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人事争议处理的其他有关规定,按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辽宁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
  (四)未聘人员管理
  未聘人员的待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在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至少为未聘人员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单位应与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已实行人事代理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中心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未实行人事代理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原单位可将其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中心管理。
  各单位要对未聘人员安置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审慎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未聘人员的去向选择,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同意并签字。有关人员分流的政策必须严格按照《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3]17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振兴老工业基地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认真做好职工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聘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讲清道理,化解矛盾,严格按照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开展人员聘用工作。
  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领导、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和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同志组成的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人员聘用。
  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单位职能配置、机构编制;现有在岗及在职人员情况;拟设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岗位聘用条件及有关的岗位说明;薪酬标准及确定根据、职工的福利待遇及有关的保险事宜;人员竞聘上岗的办法和程序;未聘人员的具体安置办法;职工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及程序;人员聘用制工作日程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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