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6、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竞聘上岗
对竞聘上岗的方式、方法与程序,要严格按照《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设置和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4]19号)文件执行。
五、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推行人员聘用制后,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工资政策指导下,在省人事厅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具有稳定经营性收入来源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可采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主要以单位的经济效益确定单位的工资总额;有条件的经费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可采取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工资总额由单位包干使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实行以岗位(职务)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做到以岗(职)定薪,岗(职)变薪变。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推行人员聘用制后,要以受聘人所在的岗位,按国家现行工资政策和标准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为档案工资。遇有国家调整工资,档案工资要相应调整。岗位发生变化的,其档案工资也要相应调整。
受聘人员岗位发生变化后,新受聘的岗位与原受聘岗位执行不同序列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即工勤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间、工勤岗位与职员岗位间、职员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间的变化),其档案工资应根据国家工资制度按新聘岗位比照同岗位同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后有关工资待遇的以及其他问题,按辽宁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等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辽人发[2005]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任制实施办法>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文件执行。
六、聘后管理
(一)合同鉴证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可到省人事厅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有关合同鉴证的具体办法,按《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1999]1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