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08〕2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
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
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为创建“生活品质之城”、“全国最清洁城市”提供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高度,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到“十一五”期末,我市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第一阶段:从2008年7月1日起,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城区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起,在萧山区、余杭区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拌砂浆采取试用的方式予以推广。
鼓励发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尽快形成政府倡导、部门协调、生产和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预拌砂浆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机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沈坚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委、市建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经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