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的通知
(辽建[2006]70号)
各市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辽宁省建设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建设部要求,决定建立辽宁省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市、县(区)三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省、市、县(区)三级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二、约谈对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发生以下情况的,均应被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省、市或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三、约谈时间。发生安全事故后或整改期满后5日内(以具体通知的约谈时间为准)。
四、凡发生以下情况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约谈对象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和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监理企业法人代表、项目总监;
(二)同一地区连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约谈对象为发生事故地区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
(三)同一企业连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期进行整改的,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见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监理企业法人代表、项目总监谈话。
五、凡发生以下情况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