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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设计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设单位要将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节能报审表随同施工图一并送达施工单位,供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采购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施工人员对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和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保温工程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
  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保温工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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