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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建[2006]109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节约资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令),我们制订了《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节约资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辽宁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规划,制定省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
  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制订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新建建筑的监督管理、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节能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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