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建发[2006]44号)


各市建委、房产局、开发办:
  现将《辽宁省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辽宁省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为指导,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不以权谋私。
  第三条 各级房地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的组织、机构应将本单位的任务、职权与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并建立起对所承担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条 完善房地产开发、价格评估、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制度。建立行政审批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复件。依法进行资质审批,提高资质审批效率。推行集中审批、联合审批制度,做到行政审批期限合法。坚持资质审查结果依法公示。
  第五条 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严肃查处有效遏制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故意延缓开发进度、抽逃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金、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擅自变更规划内容,以及虚假出资、骗取贷款等违规开发行为。
  第六条 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公平原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规定,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中的虚假宣传、合同欺诈、面积短缺、质量低劣、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问题。
  第七条 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价格评估、物业管理等项目招投标制度。加强对招投票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各市评标办法和评标专家行为。完善招投标备案监督、过程检查、公示、投诉、处理制度。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强化社监督。依法规范招投标代理活动,禁止违法代理行为。
  第八条 全面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规范拆迁管理工作全过程,落实拆迁公示、听证、许可、承诺、资金监管、投诉举报、行政裁决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依法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各级各地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规规定的行政裁决申请,不推不拖;对受理的行政裁决事项,依法进行行政听证,不随意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准确率率达到95%以上。加强对有关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拆迁评估单位与拆迁人串通,在补偿标准的确定和补偿安置中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