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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

  六、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填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三类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应持双方单位的同意调出、调入证明材料,而且其调出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必须符合要求。如果原单位不同意调出的,需要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定意见。
  七、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现场必须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八、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予以处罚。
  九、企业在资质等级升级前,应按《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规定,为本企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增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依法终止的,应交回企业已经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必要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踏勘活动。
  十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扣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次以上(含二次)作出责令停工处理的;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考核评价,发现企业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中,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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