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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通知
(辽建[2007]95号)


各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的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除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和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外,必须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个月内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并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学时参加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入培训档案。
  二、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三、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企业的,分包企业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分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分包。
  四、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对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情况进行审查,凡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申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地址变更的,需要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将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合格证书一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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