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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24时止。提前竣工并验收合格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停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复工时,应当及时办理续保、保险责任中止或保险复效手续。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元。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1.50元。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每人最高赔偿18万元。由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每人最高赔偿2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级18万元;二级15万元;三级12万元;四级10万元;五级8万元;六级6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到中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指定的出单地点办理投保手续。
  (一)投保时应出示施工合同原件或证明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的有效文件(复印件留存)等相关投保材料。
  (二)投保单须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三)需要的与保险有关的其它材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
  (五)中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向建筑施工企业出具保险单和保费收据。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工程项目因故更换施工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及时更换投保人。
  第十二条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死亡事故24小时内)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或中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案,申请保险赔偿。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申请索赔,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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