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建发[2007]31号)
各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建设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对建筑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实施保险救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允许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人身伤亡,在相关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日常管理;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由业主直接另行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业主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保责任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不重复计提。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规费范围之内,作为招标中不竞争费用。
第六条 凡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本企业从事施工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职责或参与施工现场救援抢险等人员)办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