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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辽建[2007]209号)


各市建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的管理,按照建设部134号部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建[2006]16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对已经实施注册执业的专业(建筑、结构),各审图机构专职审查人员的注册执业关系必须注册到该审图机构,对目前尚未实施注册执业的专业(给排水、暖通、电气、勘察等),其专职审查人员必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沈阳、大连二市的各审图机构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此项标准,其他城市的各审图机构须于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此项标准,否则不予换发审图机构的资格证书。
  一、二类审图机构中专职和兼职审查人员都必须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各审图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专职审查人员中非退休返聘审查人员的比例,直至达到专职审查人员原则上全部为非退休返聘且具有注册关系或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非退休返聘的专职人员必须以所在审图机构的名义参加本市社保部门规定的各种保险。沈阳、大连二市的各审图机构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此项标准,其他城市的各审图机构须于2009年12 月31日前达到此项标准,否则不予换发审图机构的资格证书。
  三、各审图机构要进一步重视网络化建设和审查信息库建设的日常工作。必须实行窗口化服务,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网络管理人员,对内实现局域联网,建立审查信息数据库,同时要向省厅服务器及时上报审查数据;对外要有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方便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查询、监督。此项要求将作为今后换发资格证书的重要考核条件,各审图机构要提供可以浏览的网站的地址。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图机构管理的人员也要及时对各审图机构的上报数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四、各审图机构在接受审查任务时,要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向审查机构提供了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同时要检查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各审图机构不能进行该项目的审查工作。另外,各审图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越批准文件的范围进行审查。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市各审图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审查行为管理。省厅在今年年底进行的审图机构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将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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