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调控房地产市场有关土地政策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6]75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为确保房地产调控措施落到实处,结合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和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基础上,科学预测房地产市场需求,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对住房用地供应不足、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应量。对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过快、闲置土地较多、商品房空置率高的地区,要果断压缩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最大限度地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要落实到地块,明确供地时间和顺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见附表1)应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省厅备案。
二、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的规定,从即日起,一律停止其供地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拟建、在建的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一登记,提出处理意见(见附表2)。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当年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前五个月大套型、高价房住房供地面积较多的地区,要加大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坚持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为主供应土地。
三、严格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管理,加强土地利用监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合理确定宗地面积。要把限套型、限房价作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公开出让的重要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和政府出资建设廉租房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但必须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棚户区改造中,除居民回迁房、小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外,其他住宅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土地出让文件应当将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明确,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约的,要追究违约责任。切实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要依法从高征收;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坚决依法无偿收回。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半截子"工程,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通过限期开发、项目转让等办法,抓紧启动项目的实施,并使其有利于住房结构的调整。严格禁止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严肃查处囤积土地、炒买炒卖土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