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所有交易均以人民币计价交易。
第四节 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矿业权的出让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交易后,应当场与交易中心签署《矿业权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矿业权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款;
(五)矿业权成交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
(六)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间期限及有关要求;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矿业权的出让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交易,并签署《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交易中心的主持下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
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矿业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出让(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转让)、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勘查工作成果或开采情况、探明或保有资源储量等;
(三)出让(转让)方式和价款,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成交确认书和出让(转让)合同,监督交易标的及价款的实际交付和接收。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须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交易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定金,并在合同中约定交易价款的缴纳条件及要求。定金进入矿业权交易中心监管帐户后,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双方合同约定或者确认交易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监管的款项划入出让(转让)方、受让方指定帐户。
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调解仍不能解决的,交易中心则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将定金划入指定帐户。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签订完毕后,交易各方在付清交易费用和相关费用后,交易中心出具《矿业权交易鉴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