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拍卖交易方式:根据出让(转让)方的意愿,由交易中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组织拍卖活动;交易中心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三)挂牌交易方式:根据出让(转让)方的意愿,由交易中心组织挂牌活动;
(四)协议议价方式:根据出让(转让)方的意愿,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公正介入情况下,就交易项目进行充分洽谈和考察后,达成协议,签订交易合同。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交易委托、申请
第十条 拟出让探矿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交易中心下达出让探矿权任务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拟出让勘查区区块地理位置、坐标、面积、勘查矿种;
(二)拟出让勘查区块原地质工作勘查程度及地质工作成果;
(三)拟出让勘查区块应达到的地质勘查程度及预期地质勘查成果;
(四)拟出让探矿权的出让期限、出让底价、出让方式;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拟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应与交易中心签订《探矿权转让委托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二) 转让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勘查许可证;
(三)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四)拟转让探矿权的情况介绍(或矿产资源勘查报告);
(五)拟转让探矿权的合法性及权属无争议证明材料;
(六)拟转让探矿权的转让底价、转让方式;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拟出让采矿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交易中心下达交易任务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拟出让采矿权的地理位置、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面积、开采标高、开采矿种;
(二)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地质工作勘查程度及地质工作成果,已开发程度,保有资源储量;
(三)对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山的建设规模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四)拟出让采矿权的期限;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