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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辽国土资发[2007]139号 二○○七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在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从事矿业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矿业权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需交易的矿业权,其矿业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转让方、受让方应符合法律、法规对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矿业权交易出让方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业权交易转让方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矿业权交易受让方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六条 交易地点: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内(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21层)。
  第七条 交易时间:按每次矿业权交易公告中明确的时间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交易范围: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的矿业权;
  (二)矿业权人以矿业权作价融资、合作开发等转让的矿业权;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或其他企业转让(含赠与)和受让的矿业权;
  (四)国有企业由于改制需转让的矿业权。
  (五)其他情况转让的矿业权
  第九条 交易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招标交易方式:根据出让(转让)方的意愿,由交易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中心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交易中心也可委托具有招投标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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