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辽国土资发[2007]139号 二○○七年八月三日)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应通过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承办省级以上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交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省级以下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交易工作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承办或由其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
第四条 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辽宁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是隶属于省国土资源厅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1.承办由国家和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的资料收集整理、现场踏勘、文件编制及信息发布。具体组织实施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
2.接受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承办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具体工作。
3.接受矿业权人委托,承办矿业权转让的具体工作。
4.负责矿业权出让合同的起草工作。
5.受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负责矿业权价款的收缴工作。
(二)负责矿业权出让和转让交易结果的确认,签订成交确认文书。
(三)为矿业权交易提供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
(四)对全省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进行监测。组织实施全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和矿业权价格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