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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三)出让(转让)方式和价款,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成交确认书和出让(转让)合同,监督交易标的及价款的实际交付和接收。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须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交易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定金,并在合同中约定交易价款的缴纳条件及要求。定金进入矿业权交易中心监管帐户后,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双方合同约定或者确认交易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监管的款项划入出让(转让)方、受让方指定帐户。
  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调解仍不能解决的,交易中心则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将定金划入指定帐户。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签订完毕后,交易各方在付清交易费用和相关费用后,交易中心出具《矿业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六条 双方须持《矿业权交易鉴证书》和加盖交易中心鉴证章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或《股权交易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矿业权有关登记手续。

第五章 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违反《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矿业权交易行为,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已进入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应令其暂停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对转让矿业权权属有争议的矿业权交易,交易中心应及时中止交易,待争议解决后方可恢复交易。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如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如果在合同中未做具体约定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矿业权交易双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交易中心将取消其交易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认为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均已仔细阅读、完全理解及确认本规则中所列的各项条款,并依本规则对自己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对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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