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二)拟转让矿业权名称、范围,矿业权基本情况;
  (三)矿业权的转让方式;
  (四)与矿业权交易有关的各种税费负担;
  (五)矿业权交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七)合同书的生效;
  (八)其他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条款。
  第十五条 有意受让矿业权的,应向交易中心递交《矿业权受让申请书》,并按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第二节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并接受交易委托后,采取以下几种主要方式进行信息发布:
  (一)在交易中心挂牌;
  (二)在各种有关的招商、洽谈等会议上进行推介;
  (三)通过交易中心或其授权的媒体发布;
  (四)其他形式的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限为一年。信息发布工作在项目成交后终止。

第三节 协调成交

  第十八条 向交易中心提出委托或者申请的交易项目,由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立项,确定项目负责人、协调人及项目跟进方式,由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双方进行点对点协调,促成交易。
  第十九条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受让信息发布后受让方的反馈情况,或委托人意愿,交易中心按规定选择相应的交易方式,通过协议,或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现交易。
  第二十条 所有交易均以人民币计价交易。

第四节 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矿业权的出让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交易后,应当场与交易中心签署《矿业权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矿业权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款;
  (五)矿业权成交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
  (六)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间期限及有关要求;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矿业权的出让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交易,并签署《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交易中心的主持下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
  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矿业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
  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出让(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转让)、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勘查工作成果或开采情况、探明或保有资源储量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