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压覆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7]43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辽宁省矿产资源压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辽宁省矿产资源压覆管理规定
为规范矿产资源压覆审查批准登记行为,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列》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矿产资源压覆制度
市、县政府组织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时,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前期的矿产资源压覆调查评估工作。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提出压覆矿产资源处置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附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后,决定是否准予压覆矿产资源。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且规模较大的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对批准压覆矿产资源的,由编制或调整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储量登记后,方可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的矿产资源压覆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支出。
二、建立省重点建设工程用地预审阶段审查矿产资源压覆制度
对拟纳入省发展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矿产资源压覆调查评估工作,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附具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和所在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后,决定是否准予压覆矿产资源。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且规模较大的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对批准压覆矿产资源的,由建设项目单位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储量登记后,方可上报建设用地报件。
矿产资源压覆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纳入该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建立未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单独选址项目审查矿产资源压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