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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由其负责的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及本息的返还。

  第七条 保证金交存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采矿许可证批准登记的面积及可以预测的影响面积、有效期、矿种、开采方式等因素,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保证金交存总额=单位面积交存标准×影响面积×有效年数×影响系数

  影响面积包括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登记面积之外对矿山环境的影响面积(包括因矿山建设运输的道路、排土排岩场、尾矿库等,应实际测量。新设立、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在划定矿区范围时确定)

  有效年数指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许可年限,或者已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许可剩余年限。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保证金收取标准及影响系数见附件。

  变更登记的矿山应重新核定保证金。

  第八条 保证金实行一次性交存和分期交存两种方式。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内(含3年)的,或影响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下(含5千),或应缴保证金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必须一次性全额交存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保证金可以一次性全额交存或分期交存;分期交存的,可依据采矿许可剩余年限分次交存。有效期前一年应当全部交清。

  3年以上至6年的:分2次交存;

  6年以上至10年的:分3次交存;

  10年以上的:为5年交存一次。

  第九条 采矿权人应将预提的保证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采矿权人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交存通知书将保证金存入该账户,代理银行按月将保证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 采矿权人持交存凭证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年检。拒绝缴纳保证金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并注销采矿许可证。对新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采矿登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交存保证金。凭保证金交存凭证及相关材料,到采矿权审批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保证金和利息一并转让,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转让人尚未交存的部分亦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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