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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用地保障工作继续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用地保障工作继续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7]205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用地保障工作,以及继续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做好政策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国土资源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职责和紧迫任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职责,狠抓工作落实。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同时要加强协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把握政策要点,切实做好解决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保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方针政策,调整土地供应总量和结构,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注意把握政策要点,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用地计划要优先安排。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对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总量的70%。每年1月15日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上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本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备案。对于没有按规定备案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没有达到该城市住宅用地总量的70%的,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不再追加该地区当年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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