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填海形成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辽国土资发[2008]108号)
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切实加强填海形成的土地的使用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依法实施填海形成的土地,按照规划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现行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供地,安排使用。
海域使用权人凭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按规定应当有偿使用并可以协议出让的,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土地市场价格扣除海域使用人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以及补偿费的余额确定,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按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实行收购,收购价格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补偿费等合理确定,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后,由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