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模、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要求,2008年重点对省政府批复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涉及的28个饮用水源保护地,以及淮河等重点流域、区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及时报请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查处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及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等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对造成严重污染,又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和国家规定的落后生产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
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