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铜署发〔2008〕39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我区在铜仁市开展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07年9月至今,在铜仁市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我区又在其余县、自治县、特区各选定一个乡(镇)先行启动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精心组织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7〕34号)要求,从2008年元月起,各县、自治县、特区已相继启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为确保2009年完成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结合试点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全面推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2006年和2007年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党的十七大报告都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年6月8日又下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对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区属南方集体林区,据全区第三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数据统计,全区林地面积达105.06万公顷(含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0%以上的林地属集体所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部分集体山林不同程度地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证明,只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督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才能更好地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致富增收,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和生态现代化建设。各县、自治县、特区人民政府要站在事关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