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安排,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应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的法制监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焦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备案制度。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单位应当自市政府有关责任领导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文书一式五份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法制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或者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应当按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归口办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以及《焦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性文件和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对县(市)区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解决。对合理、合法及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和采纳。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不断完善信访制度,保持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群众意见建议,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及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