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第三批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及购买医疗服务的通知
(沪医保〔2007〕179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医疗,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和《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近期,我局开展了第三批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及购买医疗服务审批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0月20日起,将下列10家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或购买医疗服务,具体如下:
一、上海港联门诊部、上海利民门诊部、上海海滨门诊部、上海港华医院、上海海鹰医院5家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上海长华门诊部、上海申诚医院、上海宏康医院3家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医保购买医疗服务。上述医疗机构医保结算均限于门诊,诊疗范围和收费标准参照一级医疗机构。
二、上海爱尔眼科医院、上海瑞视眼科门诊部2家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医保购买白内障门诊手术医疗服务。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医保支付标准上限为3200元/例;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医保支付标准上限为1500元/例;医保支付标准不含人工晶体和药品费用,如低于上述标准,按实际支付。收费标准参照一级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