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拉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4、出版印刷费:用于编印工作手册、制定方案规划和各类报告以及成果出版等。
  5、宣传经费及其他经费:用于文物普查的宣传及表彰奖励等其他相关工作。
  (二)经费来源
  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4号)和西藏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所需经费主要当地政府解决。我市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两级共同承担,其中由市财政设立文物普查专项经费,各县(区)也要相应落实普查经费,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经费管理
  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六、普查的档案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田野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市文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
  普查工作队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予以妥善保存,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七、普查的宣传
  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方案》的统一部署,通过各种方式,尤其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传播的重要作用,利用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庆和文物普查重大活动的开展,广泛宣传普查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使文物普查家喻户晓,动员和引导各博物馆及社会公众参与文物普查。
  八、普查的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对整个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适时召开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提出《拉萨市普查工作报告》,报区、市两级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拉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拉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队名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