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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拉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执行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四、普查的实施计划
  (一)工作准备阶段
  1、2008年3月:制定《拉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拉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和《拉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培训工作方案》,编制经费预算和设备清单,召开拉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定通过方案和经费预算,报自治区文物局和市政府,由市政府转发《方案》。
  2、2008年4月:进行普查人员的遴选和组织培训,组建拉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队伍,开展动员工作。
  (二)工作实施阶段
  1、2008年5月-6月30日:开展普查试点工作,并以试代训,总结交流经验。
  2、2008年7月-2009年11月30日:组织开展全市普查工作,进行现场勘查和数据记录,绘图并拍摄有关影像资料,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指导。
  3、2009年12月-2010年11月30日: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工作收尾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6月30日)
  普查成果上报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验收,根据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验收意见对普查数据和工作报告进行补充完善。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一)经费构成
  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4号),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经费构成如下:
  1、人员费:用于管理费用、外聘部门与专家、专家培训论证评审,组织文物普查培训班等。
  2、车辆设备购置费:用于购置车辆、电脑服务器、移动硬盘、数码相机、打印机、文件柜、电脑耗材等普查所需设备。
  3、数据处理和资料档案费:用于整理、制作文物资料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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