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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公布新增第二批诊疗项目医保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公布新增第二批诊疗项目医保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沪医保〔2007〕202号)


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和《关于医保约定服务申请与评议、评估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116号)有关规定,市医保局在开展2007年度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估的同时,组织专家对部分第二批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报医疗机构进行评议,综合考虑医保约定服务可及性、医疗机构服务功能和医疗技术水平等情况,对基本符合条件的12家医疗机构列入暂予约定服务范围,现予以公布。

  希望有关约定医疗机构加强医保约定服务费用管理,坚持因病施治,规范开展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并按要求,向市医保管理机构上传申报和结算约定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认真执行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各项管理规定。

  附件:新增第二批诊疗项目医保暂予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新增第二批诊疗项目医保暂予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

  一、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治疗暂予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5家)

序号

医院名称

1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

2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

3

浦东新区人民医院

4

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

5

长宁区同仁医院


  二、人工关节置换治疗暂予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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