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增列部分药品和调整部分药品支付政策的通知
(沪医保〔2007〕20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简称《通知》)的要求,市医疗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简称《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进行修订,增列了部分药品,调整了部分药品的支付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列32种药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新增了36种儿童用药,其中4种药品已属于《上海医保药品目录》,其余32种药品全部增列入《上海医保药品目录》。
二、关于支付政策
㈠ 增列的32种药品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支付比例参照甲类支付;限定支付范围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㈡ 已属于《上海医保药品目录》的4种药品,成人、儿童均可使用,支付比例仍按《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支付比例执行,其中“人免疫球蛋白”的限定支付范围中增加“限川崎病”。
具体支付政策见附件2。
三、按照《通知》要求,对《上海医保药品目录》凡例进行补充(见附件1)。
四、按照《通知》要求,“重组人生长激素”(《上海医保药品目录》西药第455号)的限定支付范围由“限工伤保险”调整为“限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及工伤保险”。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