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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六)不按规定受理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者作出明确答复的;

  (八)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对受委托者的执法行为疏于管理,长期失察,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坏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公共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被有确认权的机关确认需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的,有权受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据此认定需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公务员和其所在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受到了有效投诉。

  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认因程序违法等原因需要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有权受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可据此认定有过错的公务员和其所在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受到了有效投诉。

  第十五条 被投诉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投诉人又出具了确凿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此投诉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第十六条 受理投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在作出处理决定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被投诉的公务员或者行政机关拟作出有效投诉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时限。

  认定为有效投诉的,受理投诉的监察机关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投诉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并抄送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投诉人对公务员所在单位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结果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复核,受理复核的监察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县级市监察机关处理结果或者复核决定不满意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结果通知或者复核决定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监察机关提出复核;市监察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市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如果投诉人对该处理决定不满意,仍继续投诉,非经发现足以推翻原认定事实的证据,市监察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对受到有效投诉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或者公务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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