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参加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个人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待遇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六条 暂时未能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优抚对象,以及参加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后个人医药费负担仍然较重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也可享受社会力量资助。
第七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但不能重复享受。
第四章 缴费办法
第八条 优抚对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单位、政府共同负担。
第九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当地统筹标准缴费;
(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作为缴费基数,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垫支并直接拨付到其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办理参保手续;
(三)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或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为缴费基数,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帮助解决,统一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