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的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就医难问题。根据国家《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为依据,按照普遍保障和重点保障相结合、社会医疗保障和优抚医疗保障相结合、政策优惠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医疗补助为重点,以政策减免为补充,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自治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区范围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已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章 保障原则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的范围,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的自然增长机制,在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负担能力的提高而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