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四、督查方式方法
(一)督查方式
综合督查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开展,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市级督查要覆盖县、区及市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县(区)督查要覆盖全部乡镇。
(二)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选取重点,实地抽查。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进行抽查。
3、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要求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4、总结情况,提出建议。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五、督查安排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督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将自查结果在5月20日前报相关部门,工矿商贸企业报安监部门,其它行业企业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部门专项督查
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组对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查,时间为5月20至7月20日。
工矿商贸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协同经委、国土、公安、消防、监察、商务等部门,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电力、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督查;
道路交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协同交通、运管等部门,对交通运输企业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进行督查;
建筑施工组:由市建设局牵头,协同安监等部门,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工地、市政设施、公交公司等进行督查;
消防督查组:由市消防分局牵头,协同商务、教育、卫生、旅游等部门,对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督查;
农机督查组:由市农牧局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
水利督查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协同安监等部门,对水库、水利设施、水电站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