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定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市、县国土部门根据工业用地预申请情况,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制定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用途和面积,出让方式、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出让底价、竞买人资格条件等。出让方案提交土地招拍挂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市、县国土部门组织实施。
(五)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出让方案通过土地招拍挂出让委员会审定后,市、县国土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和《金昌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受理竞买申请。
市、县国土部门按照出让地块预先设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和有关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相关资格进行审查,在竞买申请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查通过的竞买申请人名单,并通知具备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参加竞买活动。
市、县国土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财政部门全额退还不具备竞买资格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竞买地块公开出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具备竞买资格但未竞得出让地块的申请人的竞买保证金。竞得人或中标人所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
市、县国土部门经公开竞价或土地评标小组评标后依法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当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六)办理相关手续。竞得人或中标人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发改、规划、环保、开发区、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企业登记、开发区入区建设等有关报批手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但不是工业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和供地依据。
竞得人或者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的,或其工业项目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产业政策规定等,未能通过环评审批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另行处置拟出让的土地,其《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自行废止,所缴竞买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市、县国土部门不得和竞得人或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向竞得人或中标人供应土地。情况特殊的,由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公示供地结果。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开发区入区建设等有关报批手续后,竞得人或中标人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开发区入区建设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到市、县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缴纳土地出让金。市、县国土部门应在土地交易市场、报纸、政府网站等有关媒体上公示出让供地结果,公示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成交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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