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三条 报账制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四条 报账制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资产类:银行存款、在建项目支出、暂付款、拨出资金、竣工项目支出、其他支出。
负债类:拨入资金、暂存款、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报账专户的账务处理
1、收到拨入上级或本级财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
收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2、报账时:
借:在建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贷:银行存款
支付银行手续费时: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项目竣工时:
借:竣工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贷:在建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5、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进行年终转账时:
(1)冲转拨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借:拨入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
贷:竣工项目支出--农业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项目建设--××单位
(2)冲转其他收入
借: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贷:其他支出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部门出具资金使用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