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07〕9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
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及其它捐款资金。
第三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节水农业等方面。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对于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实行参股经营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补助资金长期流动使用、保值增值。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市级报账制。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拟扶持的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