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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
(岳政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临时困难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临时困难救助是指对城乡居民家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临时救助制度是城乡低保制度的有效补充,应遵循劳动自救为主、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量入为出、救急救难、属地管理、分类救助和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地城乡居民户口,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依照规定程序,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其对象主要包括:

  (一)因突发性灾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低保边缘家庭,即人均收入不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线以上50%的低收入家庭;

  (三)由于特殊原因,在享受低保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低保家庭;

  (四)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打牌、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安全事故造成伤害,有责任单位或人进行补、赔偿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资金(物资)来源及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物资)应按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物)专用。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上级下拨资金、物资,包括春荒、冬令救济款物;

  (二)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三)各类社会募捐款物。

  临时救助可以发放现金,也可以发放实物。各地要不断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积极措施,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药房”、“慈善超市”、“慈善医院”等,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各有侧重、互为补充、良性互动的救助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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