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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公正、高效司法保障的意见

  22、人民法庭要从维护农村稳定的高度出发,坚持“能调则调、以调助判、方法多样、自愿为本”的指导思想,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保障农村和谐有序发展。
  23、建立庭前调解制度。在立案送达阶段向当事人发送《调解须知》,告知庭前调解程序的主要目的,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启动庭前调解程序,最大限度地促使当事人走庭前调解之路,及时化解纠纷,节约诉讼资源。
  24、建立委托调解机制。倡导“调审分离”,在审判各环节可委托法官助理、书记员,或者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及其他社会人士主持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的和解意见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议庭或审判人员应予确认。
  25、建立示范庭制度。针对一些涉及面广且频频发生的案件,通过开示范庭,并邀请相同类型案件的当事人参与旁听,在当事人对案情及法律适用方面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再由法官做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解率。
  26、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人民法庭要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契机,协助基层政府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使人民调解和司法审判之间产生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疏导和化解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尽可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
  27、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为调解员讲授法律知识、分析典型案例,不断提高调解员调处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与当地劳资部门、妇联、村(居)委会的沟通和联系,调查分析人民调解纠纷的特点,积极提供法律辅导,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
  六、开展法制宣传和司法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8、利用人民法庭与农村、农民紧密联系的优势,结合审判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送法下乡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促进基层民主建设。通过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公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弘扬农村文明向上的社会风尚,协助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
  29、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尤其是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农村稳定的问题,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村(居)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推动基层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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