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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公正、高效司法保障的意见

  14、依法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正确把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保护受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力求标本兼治,维护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生态和谐。
  15、多渠道追究损害农民群众利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庭审理各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案件,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判令加害方承担民事责任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还应移送当地党委、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6、稳妥处理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此类案件的稳妥处理关系社会基本细胞的健全稳定和农村基层的和谐,也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基本保证。处理此类纠纷,应当立足于化解矛盾,防止积怨和冲突,引导农民集中精力搞好经济、改善生活。
  四、认真做好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17、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可按审执分离的原则自行执行。对于继承、赡养、抚养等民间纠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熟悉农村、了解基层的优势,探索多种执行渠道,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18、执行工作中优先保障胜诉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多个债权人参与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等债权要优先受偿。
  19、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社保金、工伤损害赔偿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费等农民权益的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的,要依法立案,不能以无财产可执行为由拒绝立案。申请执行人无法掌握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法院要加大依职权主动调查财产的力度,通过实行“五查一控一限一搜”(即查银行、查房管国土、查工商、查车管、查帐本,实行边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实施搜查)等强制性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加快财产变现和处分,尽快落实兑付。对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有应承担垫付责任的单位的,应责令垫付单位先行支付。
  20、在审理涉农案件,特别是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农民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拖延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欠款纠纷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等纠纷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21、加强执行和解工作。对于有执行和解可能的案件,执行人员应主动征询当事人意见,为执行和解创造有利的氛围,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要注意防止违背农民当事人意愿的强制和解及被执行人利用和解拖延执行情况的发生。
  五、加强诉讼调解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设和谐、文明、有序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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