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方便群众立案。要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一切工作都要以利民便民作为出发点。对于规定由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要尽量即诉即立,以真正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进行诉讼。对于当事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交代清楚,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于已建立远程立案系统的,人民法庭应提供必要指引,并及时通过立案系统报送材料,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
4、方便群众诉讼。要加大巡回审判力度,以解决设立中心庭以后部分偏远地区群众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农忙季节或者当事人行动确有不便的,人民法庭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在巡回审理期间,如果当事人的请求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当即立案。案情简单且当事人各方同意的,可以当即开庭。
5、方便群众缴费退费。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的乡镇银行营业网点设有诉讼费专用帐户的,人民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庭所在的乡镇没有银行营业网点或未设立诉讼费专用帐户的,人民法庭可以预收诉讼费用,并应及时向缴费人出具诉讼费专用发票。当事人到基层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手续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代为办理。
6、加强诉讼指导工作。针对农村当事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诉讼指导工作,以多种方式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规则及诉讼风险。要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坚决依法办案,使有理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
7、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不断增强便民、利民、为民意识,积极主动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具体措施。加强各项人性化的便民设施建设,改变“衙门”作风,增强人民法庭与农民群众之间的亲近感。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的减、缓、免工作,使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农民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如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农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加强息诉服判说服工作,推行“判后答疑”制度。要允许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提出疑问,原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解释,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明白法理,息诉服判。
三、依法审理涉农案件,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