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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公正、高效司法保障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公正、高效司法保障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6]34号 二○○六年九月)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司法职能,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面向广大农村、服务基层人民群众的重要窗口和纽带,处在涉农案件审判第一线,位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的前沿,在处理民间纠纷、化解基层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庭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2、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建立和谐农村中的重大作用。针对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多种矛盾和问题,人民法庭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按照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重视司法服务,强化服务效果,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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