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责令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数额巨大的,视为隐藏财产。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被执行人为逃废债务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
3、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数额巨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4、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煽动或指使他人或本单位职工集体阻碍、围攻执行人员、破坏执行装备,致使执行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四条 对第三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向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记载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向公安机关附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司法拘留决定书,公安机关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后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予以拘留。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之日起30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违反第二、第三条规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也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后,认为该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司法拘留期限届满前3日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件的立案侦查,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